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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案说法夫妻双方想离婚都不想抚养小孩 法院判不许离婚

南海网11月11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近年来,夫妻离婚的案件时有发生,但离婚后夫妻双方都不想抚养小孩的案例少有发生。近日,澄迈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双方当事人均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判决不允许离婚。原告小雨(化名)与被告小明(化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育有三个女儿,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经...

案例概述

南海网11月11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近年来,夫妻离婚的案件时有发生,但离婚后夫妻双方都不想抚养小孩的案例少有发生。近日,澄迈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双方当事人均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判决不允许离婚。

原告小雨(化名)与被告小明(化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育有三个女儿,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不断,矛盾升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其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三个孩子均由小明抚养,小雨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用,直至三名女儿年满18岁。

庭审中,小雨表示,双方频繁争吵使婚姻难以为继,离婚心意已决,但孩子应由小明直接抚养。小明则认为,自己工作收入微薄,而且家中还有90多岁奶奶和患有腿疾的母亲需要赡养,拒绝独自抚养三个小孩。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但离婚案件不仅关乎夫妻感情,更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鉴于目前婚生三女尚年幼,且双方不能妥善处理好子女抚养问题,最终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庭后,法官劝导原被告双方反思自己的行为,努力改善关系,妥善解决感情纠纷和家庭矛盾,关心爱护孩子,切实承担起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为未成年子女营造和谐美满的成长环境。

法院释法:

澄迈法院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应妥善处理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从物质、精神等各方面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照顾,不能一味强调自己的客观困难,而将抚养子女的责任推卸给对方。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的法定义务,不容讨价还价、互相推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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