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文章/王蒙案件经过新闻事件1:2021年3月28日,妻子张某在孩子上辅导班时与另一名男子刘某某在酒店偷情,31岁的山东淄博人路某某跟踪后在酒店房间内撞破这一场景,并收取了刘某某2万多元补偿金。后路某某被控敲诈勒索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出狱后,路某某始终认为自己无...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王蒙
案件经过
新闻事件1:2021年3月28日,妻子张某在孩子上辅导班时与另一名男子刘某某在酒店偷情,31岁的山东淄博人路某某跟踪后在酒店房间内撞破这一场景,并收取了刘某某2万多元补偿金。后路某某被控敲诈勒索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出狱后,路某某始终认为自己无罪,并一直在坚持上诉和申诉。二审中,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路某某再次申诉申请再审。
近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驳回了路某某的再审申诉,认为路某某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法予以驳回。
据悉,二审法院认为偷情不道德,但上诉人索要赔偿不属于合法正当的维权行为。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后认为,关于上诉人是否有权索要经济赔偿的问题,本案系因被害人刘某某与上诉人之妻张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引发,虽然被害人刘某某不道德行为在先,但刘某某的行为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需负赔偿责任的行为范畴,即上诉人索要赔偿的行为不属于合法正当的维权行为。
关于被害人是否自愿赔偿的问题。根据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及上诉人路某某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日,虽然被害人有补偿的意思表示,但上诉人实施殴打、言语威胁在先并以禁止离开房间相要挟,被害人最终给付 25200 元并非在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上协商之结果,上诉人索要钱财超出了被害人自愿补偿的范围。被害人事后不久报警,亦说明了这一点。
关于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的问题。经查,根据上诉人的供述,上诉人首先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和言语威胁,被害人提出予以补偿后,上诉人主动索要 6 万元。在被害人认为过高难以承受时,上诉人表示 " 你先打电话借钱吧,能借多少算多少。" 并再次言语威胁," 可以等,但是这件事处理不好咱谁都走不了 !" 根据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也产生了恐惧心理," 我当时害怕他伤害我,怕他打我,当时他跟我说拿不出钱来不让我走。"
综上,上诉人以言语威胁方式,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据为已有,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网友们的观点
网友1:自己的妻子给丈夫带“绿帽子”,这是男人们难以接受的事情,而且还是捉奸在床、抓了现行,从社会情理上来说,路某某是无辜的“受害者”,应当得到应有的“声援”。怎么被判了敲诈勒索呢?
网友2:偷情是不道德行为,那这口恶气应该咋出?希望法官给一个合理的答复!
网友3:打人不行,要钱不行,那把媳妇给他算了。这不仅与传统的道德观念相悖,还有违惩恶扬善的法治精神,更是不符合人民权重的朴素情感。
网友4:真的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法律解读
(1)通奸行为违法吗?
本质上讲,通奸行为在中国目前还只是受到道德上的批判,在法律上并没有相关否定性的评价。也因此,即便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需要注意手段和行为的合法性。在以往的捉奸案例当众,婚姻受害方往往有可能因为自己的行为从而谁涉嫌多种犯罪,如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以及侮辱罪等。
(2)通奸行为可以求偿吗?向谁求偿?
通奸系违背婚姻忠实义务的行为,无过错方仅在夫妻离婚诉讼中享有对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律并未授权对通奸的第三人进行求偿的权利,因为这里没有人身权利的侵害,只有道德的沦丧。
(3)具体讲解一下敲诈勒索罪?特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的特点,是行为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对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要挟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形式上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可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财物时间上,既可以是迫使其当场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总之,是通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难心理,不得己而交出财物。
2.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债权人为讨债而威胁债务人的,不构成本罪。
基本结构:行为人对他人实施威胁或要挟→→致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对方财产权受到损害。
(4)如何区分正当维权行为和敲诈勒索行为?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和正当维权的关键。在具体认定时,需要考虑一下因素:
4.1 是否有正当的权利,即行为人索取财物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依据。换言之,如果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能够得到合法保护而行为人未通过诉讼途径直接向对方索要的,就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这是权利的正当性所决定的。
4.2 是否在正当权利的范围内行使。只有在正当的权利范围之内,行为人索取财物的行为才能被认为是行使正当的权利,否则就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也就是说,不能认为只要事出有因,就一定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反之,如果涉及的权利的内容是不确定的债权,或者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场合,行为人所提出的财产性要求与债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直接相关,便应视为行使正当权利。比如,行为为人在饭店饭菜中吃出苍蝇,以向媒体或者在网络上曝光相要挟,要求饭店精神损害赔偿,即使所要求的数额较大,也属于正当的权利范围之内,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其主要原因是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且确实存在精神损失,而精神损失亦属于法律保护的对象。
4.3 行使权利的手段是否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行使权利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私力救济,虽然具有正当性,但应当予以必要的限制。手段行为是否具有相当性,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来说,债权本身的重大性、手段行为侵害相对方权益的程度、手段行为本身是否合法,行为人是否存在实施其他行为的可能性等,均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如果行为人为索取数额微小的债权,在可以采取其他较低程度的威胁进行自力救济时,对被害人采取较为严重的暴力或以严重的暴力相威胁,则应担认为其所采取的手段行为缺乏相当性。
法律建议
“不能违法是底线”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个公民享有的权益,但冲动永远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维护权益应当合理合法。维权不能违法,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我们应该增加维权意识,善于寻找解决途径,用合法的手段去寻求帮助,解决问题,以谋求最大限度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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