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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关键的最后一步99%被忽略

当事人好不容易谈好了离婚协议的方案,完成离婚登记申请(第一次离婚申请),又好不容易经过了30天“离婚冷静期”,再斥巨资委托专业律师起草《离婚协议书》,结果到了第二次离婚登记审查,被婚姻登记机关告知《离婚协议书》内容有误,不允许离婚!这是怎么回事?当事人不是已经找了专业律师起草吗?难道是律师不专业?还...

案例概述


当事人好不容易谈好了离婚协议的方案,完成离婚登记申请(第一次离婚申请),又好不容易经过了30天“离婚冷静期”,再斥巨资委托专业律师起草《离婚协议书》,结果到了第二次离婚登记审查,被婚姻登记机关告知《离婚协议书》内容有误,不允许离婚!这是怎么回事?


当事人不是已经找了专业律师起草吗?难道是律师不专业?还是没找对专业律师?不应该吧。


很多当事人现场措手不及、着急万分,为了不错失良机,甚至直接放弃使用律师起草的离婚协议,改为直接使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现场提供的免费离婚协议模版。但接踵而来的便是各种各样抚养权纠纷、抚养费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等等麻烦事。今天在本文剖析事情的真相。

当事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第五十五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机关即可受理离婚登记申请,进入30天“冷静期”。


经过30天“冷静期”后,进入离婚审查。只要申请离婚资料中未出现《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即: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达成书面《离婚协议书》的,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应当予以受理离婚登记。否则,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第二条,调整离婚登记程序的第(四)点: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审查离婚资料以及《离婚协议书》依据的细则为:《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

【第五十五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二)查验本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三)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婚姻登记员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XXXX婚姻登记处XX年XX月XX日”的长方形印章。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遗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其离婚协议书的,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五十七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填写。

综上,关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仅仅要求“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即无论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是部门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仅对离婚登记的管辖、行为能力、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均尊重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也即以双方达成的协议原文为准,不应干涉当事人协议约定最终确定的内容。如果直接要求协议约定“不能约定,要修改”的,不仅对离婚协议进行“实质性审查”,更违反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实践中,我们专业律师接受起草离婚协议的服务后,起草完协议让当事人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流程,准备好相关资料,即可顺利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确实,有的婚姻登记机关会给当事人提供免费的协议模版,但也只是格式,具体约定的内容都是留白给当事人填写的,这些需要填写的内容,正是专业律师需要为当事人把关的协议约定条款的细节。


如果当事人在准备资料带上我们律师起草协议条款或《离婚协议书》,遇到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指出“协议不正确”“不能这样约定等(比如:不能约定孩子轮流抚养、不能约定非抚养孩子一方不承担抚养费、不能约定违约金、不能约定改孩子名字或户口等等)”,便容易发生专业律师被当事人误会律师不专业的尴尬现象。这正是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干涉当事人离婚的违规操作。


最后的最后,笔者用最通俗的话归纳,只要:

①当事人没有严重精神疾病,可以正常清楚沟通,正确认知协议约定内容且可签订协议的;

② 到了具有法律管辖权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

③ 准备好各自身份证和户口簿、2本结婚证、每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持有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即可顺利办理协议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有增加或补充意见是正常的,这是属于婚姻登记机关依法需要向当事人告知的内容,但凡对《离婚协议书》有任何修改意见,一般属于侵害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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