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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债务人逃债式的假离婚债权人该如何应对

编者按 你身边是否有这样的“老赖”:自己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却与“老婆”住着豪宅、开着豪车、孩子上着贵族学校,“老婆”作为全职妈妈却打扮得像是贵妇......债权人委托律师调查发现:“老赖”本人名下根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老婆”其实是前妻,豪宅、豪车根本不是在老婆名下就是在其他亲戚的名下,至于...

案例概述

编者按

你身边是否有这样的“老赖”:自己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却与“老婆”住着豪宅、开着豪车、孩子上着贵族学校,“老婆”作为全职妈妈却打扮得像是贵妇......债权人委托律师调查发现:“老赖”本人名下根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老婆”其实是前妻,豪宅、豪车根本不是在老婆名下就是在其他亲戚的名下,至于为什么和前妻住在一起,那是以为离婚后没有住房,前妻收留而已。面对这样的债务人,如果你是债权人,是否觉得非常生气,而又倍感无力?今天小编就来告诉大家:面对这种情况,建议债权人去查查他们是否“假离婚”,真逃债,若经查证属实,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逃债”行为。


逃债式“假离婚”的特征

“假离婚”只是民间的说法,在我国法律上,离婚是没有真假之分的。只要通过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或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双方的夫妻关系就解除了。之所以称之为“假离婚”,是因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只是为了达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如规避限购政策、降低税费成本、逃避债务、获取拆迁利益等),把离婚被当作了一种手段而已,他们还好好的生活在一起,也就是民间所说的“离婚不离家”,这种情况在法律上算是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

为了逃避债务而办理的“假离婚”的主要特征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或在法院诉讼离婚时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或法院判决、裁定,作为负债的一方把财产基本都转移给配偶,自己则承担全部债务。当债权人最终赢了官司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经查询,其名下没有或有很少可供执行的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律师解读:一、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种: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有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共负债务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双方的合意,既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在司法实践中,明示可以是夫妻双方共签借据或一方以短信、微信等方式表示合意;未共签的配偶方以其名下财产为借款设立抵押,借款后曾归还借款等追认行为。默示一般指依据现有证据可以推断出共同负债的行为,如借款汇入配偶名下的银行账户等。(注:这种情况与本文的主题不符,不作展开)

2、夫妻一方负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以及正当的娱乐、文化消费等,其金额和目的应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法院在认定债务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时一般审查以下内容:借款名义,用途去向、金额大小,夫妻的社会地位、职业、收入及资产等情况。

3、债权人能够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相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且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畴时,债权人需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司法实践中,(1)可认定为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形有:一是购买住房和车辆、装修、投资等金额较大的支出;二是夫妻一方因接受重大医疗服务或参加继续教育或培训所支付的费用;三是夫妻一方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所支付的出国、教育培训、医疗、或资助子女结婚等费用;四是为履行赡养义务所支付的医疗费、生活费用等。非举债配偶可以说明以上大宗支出资金来源的除外。(2)法院在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时会审查: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系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志协力经营,实践中表现为夫妻共同决策、共同投资、分工合作、共同经营管理,经营收益是否长期为家庭主要收入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


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种。1、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3、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4、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5、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担债务。6、其他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条件的个人债务。


裁判文书网案例

案例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940号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刘爽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载:

对于璧合公司关于刘爽与胡碧莹假离婚的意思表示明确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首先,在海淀法院和朝阳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对于璧合公司和刘爽主张的刘爽与胡碧莹假离婚逃避债务均未予采信。其次,璧合公司认为刘爽和胡碧莹为假离婚,但是理由中仅以所谓“常理”进行判断,并没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第三,刘爽认可其已于2019年3月再婚,且于2019年4月已经开始履行《离婚协议书》。综上,璧合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刘爽和胡碧莹离婚意思表示不真实,璧合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璧合公司认可其向璧碚公司投资时,刘爽和胡碧莹已经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但是认为该协议直至2019年才履行财产条款,属于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对此,本院认为,对于财产过户的时间,胡碧莹在一审审理中已经作出了合理解释,即包括房产存在按揭、刘爽再婚等原因。璧合公司则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璧合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亦不予采信。

案例二: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4执复4号何伟、李晓薇等其他案由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载:

本院认为,案外人李晓薇与被执行人丁晖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发生在本案执行依据诉讼之前,涉案房产已登记至案外人李晓薇名下,故其对该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复议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丁晖系与案外人李晓薇虚假离婚放弃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以逃避债务,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通过对雁峰法院(2021)湘0406民初208号民事调解书提起案外人再审申请途径处理。

案例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申1019号石全宏与朱积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载:

本院认为,本案中,朱积建起诉的基础是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鄂州法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依据该调解书的内容,刘九荣系自愿与朱积建达成调解协议而承担相关的清偿义务,但刘九荣并未按该调解书的约定履行债务,以致朱积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从而引发本案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旨在确定标的物权属,恢复对异议标的物的执行。在已经确定诉争房屋为石全宏、刘九荣共有的情况下,因刘九荣对朱积建负有还款义务且其又享有对诉争房屋的共有权,原审法院判决许可对该房屋予以执行只是在执行刘九荣的财产,并非确定石全宏对刘九荣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上述复函并不适用本案,石全宏以该函为依据的再审事由不成立。


案例解读

一、“假离婚”行为无效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注:在本文中所指的是债务人夫妻处分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是虚假的,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只要是办理了离婚登记或离婚诉讼就认定离婚时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对于债务逃债式的“假离婚”行为,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追偿:

1、对债务人夫妻的逃债式《离婚协议书》》可以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案例一)

2、对债务人夫妻逃债式的离婚诉讼案件可以申请再审(案例二)

3、对债务人夫妻逃债式离婚执行案件,债权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例三)

三、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由于法律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对债权人较为严格,而家庭生活又相对比较隐秘,外人一般很难举证,这也是逃债式“假离婚”能够得逞、且呈增长趋势的原因所在。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分别为:

1、证明夫妻合意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

债权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具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借据,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电话、微信等体现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有关证据等。

2、债权人主张债务用于债务人日常家庭生活的债务应举证证明债权存在,债务人及其配偶若认为债务未用于日常家庭生活的就应当提交反驳证据

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原则上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债务关系存在、债务符合当地一般认为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即可,不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哪一些家庭日常开支。债务人及其配偶可以提供其本人和家庭收入情况、收入水平,证明借款数额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必要消费,或该债务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进行反驳。

3、债权人认为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债权人应当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债务人共同生产经营的企业,或债务人夫妻非共同生产经营,但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收益用于债务人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债务人及其配偶可以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反驳。

因此,如果债务人及其配偶的证据能够证明债权人所主张的债务并非夫妻合意,或没有用于日常家庭开支,或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那么该债务就是债务人的个人债务,其配偶无需偿还。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诉讼时效

第五百四十一条 【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律师解读:债权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逃债式“假离婚”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起上述撤销权之诉、申请再审或执行异议之诉。若债务人的逃债式“假离婚”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债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结语

诚信是做人之本,立业之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法院经审理查明债务人确实存在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事实,那么其夫妻不仅需要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且还有可能会涉嫌因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虚假诉讼等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假离婚”变成真离婚,有不少债务人原本想逃避债务,结果却变成了“净身出户”,人财两空,甚至是妻离子散,真的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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