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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债务而办理的假离婚弄假成真后果谁来担

在我国民法里,没有“假离婚”一说的,所有通过合法手续办理的离婚,都是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真离婚。关于“假离婚”的说法,其实说白了就是夫妻双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做出的并非其真实意愿的行为。 本案中,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债务,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将夫妻的共同财产几乎全部都给女方,而由男方独自来承担债务,...

案例概述

在我国民法里,没有“假离婚”一说的,所有通过合法手续办理的离婚,都是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真离婚。关于“假离婚”的说法,其实说白了就是夫妻双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做出的并非其真实意愿的行为。

本案中,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债务,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将夫妻的共同财产几乎全部都给女方,而由男方独自来承担债务,待事情稳定了再行复婚。想象是美好的,可现实往往是残酷的,一旦事情弄假成真,一方变心了之后,无疑财产问题就成了双方争议的最大焦点。而此协议对女方来说是利益最大化的表现了,但对男方来说无疑吃了大亏,但他想要回本该属于他的一部分财产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一、从整体来看,“假离婚”应被认定为有效。

“假离婚”其实就是双方以合法形式掩盖自己真实意愿的目的。签订该协议时,双方作为成年人,并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丰富的阅历,因此他们在签订该协议时就应当合理的预见到“假离婚”背后所隐藏的风险,也即弄假成真的后果。在此基础上仍然继续签订违背其真实意愿的协议,因此一旦风险发生,双方理应自担风险。

二、就夫妻身份关系来看,“假离婚”应是真离婚

也就是将“假离婚”的效力分为夫妻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效力。就夫妻身份关系的效力来说,签订了该协议,那么就应当是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有效的离婚,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自此终止,双方不可再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假离婚”是无效的,因为双方办理了离婚后,各自就拥有了再婚的权利,一旦一方另行再婚,另一方此时再要求法院撤销“假离婚”的行为,不仅不利于身份关系的稳定,同时也会有损第三方的权益,因此从维护身份关系的稳定来看,不易否定“假离婚”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建英诉张海平“假离婚”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指出“两人在离婚当时,都是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公民,双方依法办理离婚手续,并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从那时起,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已经消灭。”该函从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维护身份关系的稳定角度,对“假离婚”的效力予以认定。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能否撤销李某与张某离婚登记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03】71号)指出,李某与张某办理离婚登记时,离婚意思表示明确,证件齐全,程序合法,当事人李某以假离婚、离婚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为由,请求宣告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当然,此种认定,其实也是对当事人双方的惩罚,无形中也维护了家庭以及社会的稳定。法律是严肃的,不是当事人用来为达私欲而利用的工具,更是对社会大众的一种警示,同时告诉每一个公民法律应该被遵守被尊重。

三、就财产分割来看,“假离婚”有待商榷

而就财产分割来看,“假离婚”成真,对男方无疑是不利的,那该协议是否能撤销或者变更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从此规定来看,有几个关键点:一、时间上是离婚后一年内;二、是否有欺诈胁迫等情形。从本案看,首先看两人办理离婚登记的时间,如果还未到一年,那么是可以就财产协议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的;如果已经过了一年,那么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即使受理也会承担败诉风险。其次就欺诈胁迫等情形,实践中是很难举证证明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是被欺诈或者被胁迫所签。况且该案中本就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尽管违背其真实意愿但并非是受人胁迫或者威胁所签。因此当法院查明没有以上情形出现时,男方同样也可能承担败诉风险。

从另一方面来看,该协议就财产问题明显是显失公平的,是否能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呢?从《婚姻法解释二》来看是没有将显失公平列入其中的。因婚姻问题涉及身份关系,因此而产生的财产问题,是很难用公平来衡量的,因此也不适合作为可撤销或者可变更的理由的。

因此在实践中是很难否定“假离婚”的效力的。当然笔者认为就本案而言,双方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如果一旦确认了“假离婚”是有效的,那么离婚协议里约定的财产分割就视为是有效的,双方应当履行。此种情况下,男方几乎得不到有价值的财产,这无疑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一种损害。况且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被重新定义。要想让女方同来还债,那必须要债权人能举证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会很难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既然女方都不打算复婚了,那一定程度上也不会承认债务是夫妻共同的,即使起诉了夫妻双方也有可能女方不承担责任。对于债权人来说,债务人又没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一旦“假离婚”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协议有效的话,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笔者认为有关财产分割的效力是可以与身份关系区别来对待的。这样不仅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各自也能得到属于自己的财产,尽管女方获得的财产比协议里少了,但这也算是其为此所应承担的一定的风险吧。因此就财产分割而言,“假离婚”是否有效有待商榷。

综上,离婚需谨慎,尤其是“假离婚”。不要为了眼前的困难或者利益做出令自己后悔的事情来。毕竟当今社会的婚姻、感情都是如此的脆弱,经不起多大的风吹雨打,所以一旦弄假成真,那后果只有自己来承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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