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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录下丈夫与第三者的通话可以做证据要求离婚赔偿吗

马女士(化名)与陶先生(化名)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还好。但从2008年起,马女士发现丈夫的电话、短信突然增多,丈夫还对此遮遮掩掩。马女士立刻想到丈夫可能有了外遇,还没等马女士弄明白,陶先生便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作为被告的马女士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本离婚律师。听完马女士讲的来龙去...

案例概述

马女士(化名)与陶先生(化名)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还好。但从2008年起,马女士发现丈夫的电话、短信突然增多,丈夫还对此遮遮掩掩。马女士立刻想到丈夫可能有了外遇,还没等马女士弄明白,陶先生便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作为被告的马女士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本离婚律师

听完马女士讲的来龙去脉后,本律师感到作为被告的马女士缺乏关键证据证明陶先生有外遇。如果有这个证据,那么在分割夫妻财产时会对马女士进行照顾。为此,本婚姻律师设计了一套比较切合马女士实际的诉讼策略:即由于是第一次诉讼离婚,如果作为被告的马女士不同意离婚且没有其它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据,则法院此次判决离婚的概率很小,那么陶先生只能在等半年才能再次起诉。鉴于二人还住在一起,只是分房单过的状态,建议马女士将家中座机安装自动录音设备,尝试录下陶先生与第三者的通话录音。

半年后,马女士果然拿到了十几次的通话录音,虽然对方比较警觉,数量不多,但内容足以证明陶先生有第三者。再次诉讼之后,本律师拿出准备好的录音证据,并主张由于陶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严重过错,因此请求法院对陶先生少分财产。由于此次诉讼证据充分,虽然二人离婚,但法院把二人夫妻财产的三分之二判给了马女士。

离婚律师提醒大家:证明外遇、婚外情,应当尽量多地准备离婚赔偿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便于法官综合判断。如果是偷拍,只有在自己家中拍摄到的录像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在其它人的私密空间拍摄的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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